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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合同管理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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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8 12:46:2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税收优惠
1.1      申报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2)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项目相关技术符合国家质量交通警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规定的技术要求;
3)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应符合《合同法》以及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等规定;
4)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
5)   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6)   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1.2      优惠内容
1)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斩免征收增值税。
3)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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